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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女朋友陈某某因分手发生纠纷,后又对陈某某父亲邓某某不满。2020年5月25日凌晨左右,彭某某和陈某某驾车在双清区**广场停车场找到邓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车,彭某某驾驶 自己的陕******白色**小车对着邓某某的**车头连续撞击了3次,造成邓某某的车辆受损的事实。

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价值为639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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