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60岁,居民身份证370911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彭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已起诉)、王某乙(已起诉)倾倒的系废油渣且对环境有害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私利,同意王某甲、王某乙将以上危险废物倾倒于其承包的泰安**景区**镇**村南侧的石坑内。经鉴定,上述废油渣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应急监测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1455968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可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赔偿公共财产损失十万元;其属初犯偶犯,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的公共财产损失十万元,待本案其他同案犯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一并处理。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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