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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镇**巷**号,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1时,被不起诉人彭某甲驾驶湘******小型客车,搭载其父亲彭某乙坐在汽车后排。途经**常德市**路段时,彭某甲超速逆向行驶撞上同车道黄某某驾驶的湘******大型货车,造成两车均受损、彭某甲受伤、彭某乙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彭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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