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村**屯**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0722********的信用卡。2014年3月18日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5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4503.82元 ,且于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后发卡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本金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本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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