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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0722********的信用卡。2014年3月18日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5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4503.82元 ,且于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后发卡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本金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本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7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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