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88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3时46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城关镇左岸名城小区出发,沿五河县城关镇堤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大道与堤坝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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