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庙**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晚,被起诉人彭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安溪县一夜宵店吃宵夜。期间,陈某乙接到其上线电话,让他们帮助转移赃款和取款。随后陈某乙要陈某甲提供一张银行卡。陈某甲便让彭某某提供了其名下民生银行账号。彭某某明知陈某甲是要取黑钱仍将其民生银行卡交给陈某甲,并告诉陈某甲密码。2019年4月16日,陈某乙其上线通过珠海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账号443574010********)将被害人何某某被骗的部分资金6430元转到黄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为62133606860********)账户上,随即黄某某将6400元转到彭某某(账号为62261923********)民生银行账户上。后由陈某甲持彭某某民生银行卡在安溪县城一**上取现6700元(其中300元系彭某某自己的存款),陈某甲取到钱后将其中的6400元交给了其上线陈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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