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65********,汉族,文盲,职业经商,户籍地与居住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1日、2月5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明知穿山甲是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8300元向陈某某、龚某某(另案)购买2次2只活体穿山甲出售给周某某(另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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