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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6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40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居委会,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居委会**花园**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7年10月10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6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8】0001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2次,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3日、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2月23日、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3月23日、5月18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侯某某(另案)的**山庄就餐时,购买了穿山甲制品招待客人食用,共支付费用9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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