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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政府部门在处理**村“两安用地”遗留问题时补偿未到位为由,利用其“**小区”微信群群主身份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况下,在群内鼓动、煽动**小区的群众,煽动、鼓动**村村民在长沙市望城区**路与**大道路口聚集,采取喊口号或播放高音喇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非法集会、示威,严重影响了交通通行和周边群众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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