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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购买的位于本市**镇**村*组肖某某农田边的白杨树52株。2019年10月12日,经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计算,**镇**村*组肖某某农田边采伐迹地的采伐林木蓄积合计不少于13.1399立方米。

2020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主动到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采伐迹地林木蓄积计算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滥伐林木的数量刚达到湖北省关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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