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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7********,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被**委员会提名为贵港市**区**镇**。同年7月30日,**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印发通知,确定由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同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当选为**镇人民政府**。

2015年,贵港市开展土地房屋拆迁百日攻坚大会战,**镇人民政府决定对**镇**村**屯生产生活留用地项目地块进行清表,并制定了清表工作方案,得到港北区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9月30日早上,**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到上述地块进行清表,砍伐铲毁上述地块**村**屯村民种植的速丰桉树。经鉴定,本案毁林面积0.34公顷,被采伐速丰桉639株,蓄积42立方米,材积3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作为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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