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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组**号现住地:成都市新都区******单元,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书洋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案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

成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通过“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处购得已过保质期(2017年过期)的“飘安”、“协和医械”、“运达”等品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0余万只,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其在明知该批口罩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按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后因市面上假冒“飘安”牌口罩较为突出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剩下的“飘安”一次性口罩及已经过保质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翻包装入私自定做的印有日文一次性医用口罩标识的盒子内,冒充国外品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对外进行销售,获利20000元。后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站对上述口罩进行过滤效率鉴定,并出具“监检(尘)2020-098号监测”报告,鉴定结果为不合格,彭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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