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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艳军(1313830****),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是**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万某甲向其购买大量低端洋酒系用以生产伪劣洋酒的情况下,向万某甲提供100多万元的低端洋酒路易老爷给万某甲作为制作伪劣洋酒的“原酒”,同时其为其他涉嫌生产伪劣洋酒的万某乙(另案起诉)、张某丙(另案起诉)、李某丁(另案起诉)、万某戊提供低端洋酒作为生产伪劣洋酒的“原酒”,共销售低端洋酒路易老爷29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认定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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