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路**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艳军(1313830****),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是**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万某甲向其购买大量低端洋酒系用以生产伪劣洋酒的情况下,向万某甲提供100多万元的低端洋酒路易老爷给万某甲作为制作伪劣洋酒的“原酒”,同时其为其他涉嫌生产伪劣洋酒的万某乙(另案起诉)、张某丙(另案起诉)、李某丁(另案起诉)、万某戊提供低端洋酒作为生产伪劣洋酒的“原酒”,共销售低端洋酒路易老爷29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认定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