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8********,汉族,专科在读,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学院**园**号楼**宿舍,趁宿舍无人时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通过顺丰快递将电脑寄往其上学的**学院。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2417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退还赃物、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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