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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凌晨4点多,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来到被害人彭某乙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冲口组住宅内,趁彭某乙不注意进入卧室将放在墙上购物袋内的现金304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家人代为退还人民币3040元给被害人彭某乙,取得被害人彭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事后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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