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纳雍县**乡**村**组,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于2014年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未正式结婚登记),于2019年底因琐事发生争吵分开。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欲与罗某某复合遭拒,遂产生盗窃罗某某财物的想法,于2020年5月9日至5月14日,到开平市**村**号**房罗某某的出租屋借宿,期间趁罗某某外出之机,盗窃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利用之前掌握的密码,以取现、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银行卡内共计35000元盗走。罗某某得知后向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追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将花剩的10000元退还罗某某。2020年6月22日,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得到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相关书证;

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

4.​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5.​ 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