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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号**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至2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明知同案犯周某(已监视居住)、刘某某(己监视居住)、张某某(已监视居住)结伙实施盗窃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湘******的出租车接送周某、刘某某、张某某并帮助其运载被盗财物,共七次实施盗窃,盗窃后将被盗财物拖运至湘潭市***附近出售,赃款由周某、刘某某、张某某分配,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赚取周某等人打车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周某等人实施盗窃而多次驾驶出租车接送周某等人并帮助其运载被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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