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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区**商场一层**珠宝店挑选手镯过程中,趁店员不备,窃取该店内黄金手镯一只,后将手镯返还店内并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北京市密云区**商场出具说明表示谅解。经鉴定,被盗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94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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