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研究院科研助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伙同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发百旺美廉美超市内,分三次共计窃取该超市在售的面膜、洗发露、抽纸等21件物品,上述物品进价共计人民币1049.2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相对较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