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回盐源县**镇**路**巷**号**租住房,将受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粉红色的“玉骑铃”牌电动车(价值4416元)盗走藏匿在泸沽湖大道旁一废旧电瓶车修理点,失主当日报案后,彭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干警到藏车点将盗窃的电动车交给公安干警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失主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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