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4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商业广场4号门楼梯间,乘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机,盗得被害人曹某某放置于大腿上的Iphone6 plus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的价值是人民币329元。案发后,彭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被盗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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