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3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户籍地:广西兴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浩,南宁市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同案人龙某某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五象航洋国际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77******34)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案发时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638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