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区**镇**街**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曹某的一辆红色梦马牌男装摩托车(桂J9****)盗走。事后,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将该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曹某。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16元。2019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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