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3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深圳市**公司工地带班,刘某某、曾某某系其手下工人。2019年11月19日21时35分许,彭某某指使刘某某、曾某某将放置于**中心**场馆大厅内的属于被害人卢某某所有的一台腾威牌打磨机盗走。后被害人发现打磨机被盗报警,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曾某某也于随后到案;彭某某在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打磨机价值人民币18120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事后,被害人对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