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郧阳区,公司身份号码420321193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4日进行公开听证。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窜至在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远洋盛答新合作超市一楼意尔康店内盗窃背包,被意尔康店内员工黄某某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时许、2019年12月9日9时许、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彭某某先后五次在该意尔康店内用相同的方式盗窃五个背包。经核实,彭某某五次盗窃的背包总价值约1700元,彭某某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彭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不大,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而且年龄大,行动不便,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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