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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系彭某乙胞弟),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无,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九龙**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甲驾驶红色女士摩托车搭送缪某某(另案处理)、彭某乙(另案处理)到双清区**镇**社区境内实施盗窃,缪某某、彭某乙在**社区下车后便四处寻找作案目标,而彭某甲则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等待接应缪某某和彭某乙。缪某某与彭某乙两人分别进入居民家中采取插卡片、起子撬锁的方式先后入户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姚某甲、姚某乙10家,盗窃钱财约9439元,采用撬烂车窗方式盗窃被害人姚某丙车内20元港币。共计约9439元。2020年10月02日3时许,缪某某、彭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彭某甲驾驶红色女士摩托车到**社区帮助两人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6日,彭某乙退还赃款9439元。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分赃情形,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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