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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九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2时许,彭某某桐梓县九坝镇山堡村皂角组一空地内做农活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桐梓县九坝镇山堡村老街路口至九坝镇山堡村村委会公路两侧灯杆下堆放了22块广告牌,彭某某便想到该广告牌可以用来搭载鸡棚,从而心生了盗窃广告牌的念头,彭某某随即回家从邻居家中借来一辆手推车来到堆放广告牌的地点,经四下查看确认无人后,便用手推车将广告牌盗走,堆放于自家门前斜对面院坝一空地处。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某盗窃的22块广告牌于2020年4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992元。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2块广告牌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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