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贵州**有限公司员工,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多次在贵阳**厂**车间,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得福贵香烟12包、磨砂香烟40包、硬遵香烟82包、小国酒香烟6包、大国酒香烟8包、橙皮香烟跨越香烟96包、红中支11包。经核价上述盗窃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860.036元。
案发后,被盗香烟已追回244包发还贵阳**厂,彭某某赔偿贵阳**厂3860.36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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