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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号**超市,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盗窃3条中华牌硬质香烟,3条遵义牌软质香烟,1条遵义牌硬质香烟,1条花色贵烟,1条芙蓉王牌香烟。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8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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