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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明春,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彭某某在上班过程中发现自己上班的岗位边放置着七个换下来的阀门,就动了将其拿去卖钱的心思,于2019年10月27日晚19时许,让焦化厂职工何某某将彭某某自己的车牌号为川******的吉利帝豪开至焦化厂内硫胺岗位点,自己将事先装好的阀门抬进汽车的后备箱后,又让何某某将自己的车开走。 2019年10月28日早上7时50分许,何某某和彭某某下班后,二人将车开至格里坪后何某某就自行回家,彭某某就将车开至渡口水泥厂将盗窃来的七个不锈钢阀门以34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废品收购站。

2019年11月22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攀西价鉴字[2019]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七个阀门合计人民币:2243元。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赔偿攀枝花市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7个阀门金额6170元。2019年11月22日,攀枝花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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