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70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会昌路农业银行大厅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该柜员机内出钱口有他人即被害人陈某某遗忘在此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遂予以窃取,而后离开。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接受调查,其自动到案,并作如实供述,且已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返还给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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