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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37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行至瑞安市**街道**村**路**号的丁某某副食品批发店内,窃取被害人丁某某放于店内货柜里的黑色腰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5200 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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