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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0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本区乘坐车牌号浙CT****的出租车时,趁出租车驾驶员不备之机,窃走被害人黄某某遗忘在该出租车后座地上的苹果11 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

 2021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望、陈晓丹出具的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谅解书、收条、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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