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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房。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逮捕,2020年12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1610398720.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8时许,彭某某经过赤坎区瑞云湖门口牌坊处,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头还插着钥匙,便乘无人之机驾驶该车离开现场,并一直占为己有。涉案车辆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310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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