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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5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放羊时多次盗窃中铁七局定临高速公路施工工地钢管、圆钢、螺纹钢、铁盖板,步步紧模板夹等物品,经鉴定其盗窃涉及的建材价值为1327.5元。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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