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巴南区**物业公司电工,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谭某某将其台荣牌渝D****二轮摩托车停放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消防中队旁人行道上(下文简称南彭消防队人行道)因故未及时取回,徐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后为占有该摩托车,于2020年4月11日12时许邀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盗走该摩托车并得到其同意,彭某某当即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搭载徐某某到达南彭消防中队人行道,徐某某电话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达现场帮忙盗窃,三人共同将该摩托车抬上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运送至巴南区公路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车库,后徐某某更换了该摩托车的车锁,将车牌丢弃,并通过喷漆的方式改变摩托车外观。案发后,涉案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某某,后谭某某自费现金人民币2950元(以下币种同)对涉案摩托车进行了维修。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摩托车维修后价值11033元。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轮摩托车照片、被盗摩托车及车牌照片的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摩托车购买收据、维修费收据、淘宝交易记录、被盗摩托车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辨认、辨认现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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