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路**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利用在独山县百泉镇“贵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使用该公司用于采购材料的工行信用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多次进行套现241400元,并将套现钱款用于非公司内部业务的其自身偿还债务以及和他人合伙投资等消费。案发后,彭某某已退还15万元,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
2019年2月15日15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传唤到独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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