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年初,因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在莒南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资产重组,由王某某的**集团承担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并约定上述两公司的的土地、厂房等财产转移至王某某公司名下,在王某某替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了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后去莒南县土地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发现两公司土地被兰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致使王某某无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后经落实2016年10月14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文号为:(2016)鲁1302民初字第**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偿还彭某某欠款300万元。2018年12月18日兰山法院将该判决撤销。
经查证,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及李某某与彭某某无直接资金来往,李某某所得借款都是通过曹某某取得,彭某某称李某某所得236万借款由彭某某、曹某某出资,自己至少通过曹某某向李某某出资130万元,因曹某某欠彭某某钱,所以曹某某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彭某某,通过计算236万元本金和利息,彭某某、李某某双方签订借款协议300万元用于起诉。与李某某、曹某某供述相符合。现查明,彭某某起诉的300万借款中,彭某某实际出资不足300万,部分债权由债权转移得来,起诉内容不实。
侦查中又发现,在2018年年初彭某某又以李某某向自己借款50万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某,法院判决李某某偿还50万本金及利息。经调查,该5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支付给李某某,并在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系无中生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是否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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