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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通过同案人徐某某、关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广州市增城区英才学校开具十份与该校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23600元。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以价税合计金额的4%获得好处。

2020年4月27日11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已退还赃物人民币40948元至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还所获赃款,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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