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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4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同年7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日、同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珠海市吉莲某某机械加工厂(地址为珠海市吉大**路**号**栋**楼**)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其在日常经营中从广东省顺德某某钢材交易市场购买钢材,因供货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偷逃税款,该加工厂于2015年12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7%的手续费即40722.5元人民币,让云南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4527.77元,税价合计581750元。该加工厂于2015年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4527.77元。经税务机关查实,上述五份发票为虚开发票。2016年6月,珠海市吉莲某某机械加工厂接受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处罚,补缴增值税84527.77元、滞纳金11970.43元、罚款42263.8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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