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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和平区**道**号**号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甲(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于2019年7月、8月间,从王某某(另案)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丙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甲(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涉及虚开价款总计3258336.44元,税款总计277904.56元。以上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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