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甲(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于2019年7月、8月间,从王某某(另案)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丙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甲(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涉及虚开价款总计3258336.44元,税款总计277904.56元。以上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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