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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彭**,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军安里*。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因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后唐山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复核,2020年2月25日、3月10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均决定维持原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

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张**(已起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9日,法人代表为彭**。2015年10月,彭**以缺少进项发票为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张,金额1154461.56元,税额196258.44元,价税合计135072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抵扣税款,涉及的资金均已形成明显的资金回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本人供述外,无其他任何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彭**不起诉。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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