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房县**乡,住十堰市张湾区**街道**村**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十堰**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梁某某(另处理)、霍某某(另处理)等人介绍,通过*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价税合计500053.94元,税额合计72657.2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72657.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骗取税款72657.26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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