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740号
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微信中冒充女性,以假装谈恋爱的方式从被害人蒋某某、祝某某、胡某某、邵某某处多次骗取财物,数额共计5476.3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退出犯罪所得5476.36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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