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贾某某以认识建设局工作人员能够办理到建水县**路泰和**廉租房、公租房、商铺为由,在建水县城区**乡镇对100余人实施诈骗。余某某、彭某某交钱给贾某某办理廉租房后,因有利可图,大量介绍人向贾某某办理廉租房、公租房、商铺。

1、2018年3、4月份,贾某某自称认识农业银行的行长,能拿到办理无息贷款的名额为由,骗取袁某某2000元人民币、李某某2000元人民币,以在建设局认识管廉租房的工作人员,能够办理到廉租房为由,骗取袁某某9400元人民币、李某某2300元人民币,涉案金额15700元人民币。

2、2018年11月,贾某某以能够申请办理廉租房,只需交3500元为由,骗取杨某某3500元人民币;2019年2月24日,贾某某以能够办理20万元的无息贷款,并在受害人杨某某手机上下载一个叫“招联金融”的APP,后套出15000元人民币,贾某某让杨某某将15000元转给贾某某,称4个月后能养出20万元的无息贷款,贾某某骗取杨某某15000元人民币。涉案金额18500元人民币。

3、2018年5、6月份,余某某与李某甲(小名“**”)到建水县**美容店遇到贾某某,贾某某以认识建设局工作人员,能够办理到廉租房,余某某与李某甲各从微信转账2600元给贾某某办理廉租房,涉案金额5200元。

4、2018年12月,王某某与贾某某在***打麻将时,贾某某跟王某某说她有关系能办理到廉租房,只需交3500钱,提供身份证和户口册照片,后王某某交给了贾某某3500元钱办理廉租房,王某某被贾某某骗了3500元钱,涉案价值3500元。

5、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贾某某到建水县***小区找杨某甲瞧香火,期间贾某某跟杨某甲说自己能够办到廉租房,只要交1500元钱,提供身份证和户口就行,杨某甲便拿了1500元钱绐贾某某,过了几天贾某某谎称要交300元电表钱,杨某甲又拿了300元钱给贾某某。到2019年1月,杨某甲又以其两个儿子白某甲、白某乙的名义转钱给贾某某办理了两套廉租房,从微信上每次转账3500元,转了两次,涉案价值8800元。

6、2019年1月6日,任某某通过杨某甲得知贾某某能够办理廉租房,只需要交3500元钱,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像片就可以办理,任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钱给杨某甲,由杨某甲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价值3500元。

7、2019年1月14日,李某丙通过杨某甲得知贾某某能够办理廉租房,便通过杨某甲联系贾某某到杨某甲家门口,听贾某某介绍完廉租房情况后,李某丙向贾某某支付3500元现金办理廉租房,涉案金额3500元。

8、2019年1月,李某甲通过杨某甲得知贾某某能够办理廉租房,便与其妹妹李某丙通过杨某甲联系贾某某,在杨某甲家门口,支付贾某某3800元现金办理廉租房,涉案价值3800元。

9、2019年1月,白某丙到杨某甲家玩时听到杨某甲说其认识的贾某某能够办理到廉租房,白某丙便让杨某甲找贾某某帮办理廉住房,以其两个儿子白某丁、白某己的名义办理了两套,由杨某甲微信转钱给贾某某,每套3500元,共7000元,涉案价值7000元。

10、2019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陈某某的舅子告诉陈某某他认识人能够办理廉租房,陈某某便拿了6000元钱给马某某让马某某帮忙办理廉租房,马某某将6000元钱交给杨某甲,由杨某甲微信转账6000元钱给贾某某,涉案价值6000元。

11、2019年2月,李某丁到白某甲家听到杨某甲说可以办廉租房,只需要交3500元钱,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相片就可以办理,李某丁便拿3500元钱给杨某甲办理,杨某甲将35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价值3500元。

12、2019年2月,王某乙通过任某某得知杨某甲认识人能够办理廉租房,并电话联系在外地的表姐普某某和朋友谭某某把办廉租房的情况说了以后,王某乙便从微信转钱给杨某甲,以自己名义办3500元的一套,表姐普某某的名义办了一套3500元的,谭某某的名义办了一套6300元的,又杨某甲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价值13300元。

13、2018年9月,程某某在建水县**菜市场遇到贾某某和杨某甲在一起,贾某某跟程某某说自己认识人能包着办下廉租房来,小户型的只需要交1800元钱,程某某拿了1800元钱给贾某某办理廉租房,之后加了贾某某微信,贾某某在微信上又以需要交200元电表钱为由骗取程某某200元。到2018年12月19日,贾某某跟程某某说有大平房房子,程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给贾某某,涉案价值5500元。

14、2019年1月,杨某丙通过李某甲得知贾某某能够办理廉租房,李某甲加了贾某某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贾某某3800元办理廉租房,之后贾某某又以加2000可以换大平房面积的房子为由,骗取杨某丙2000元钱,涉案价值5800元。

15、2019年1月,王某丁从杨某甲处得知可以办理廉租房,王某丁便拿了3800元钱给杨某甲帮忙办理廉租房,之后又多交2500元给杨某甲将房子换成大平房的,杨某甲收了钱之后,转交给贾某某,涉案价值6300元。

16、2018年12月,宗某某通过杨某甲得知贾某某能够办理廉租房,听完贾某某的介绍后,每套房子交3500元,宗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贾某某3500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套廉租房,后又转账3500元以女儿尚某某的名义办了一套廉租房,过了一段时间听贾某某说可以换成大平方面积,宗某某每套房子又各转2500元给贾某某共5000元换大平方面积房子;之后听贾某某说能办理商铺,宗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13000元给贾某某办理一套大平方面积房子及意见商铺;后贾某某得知宗某某是做家电生意的,贾某某便以廉租房内的抽油烟机及电视机可以由宗某某来做,让宗某某先交5000元订金,期间还以需要交电表钱,骗取宗某某500元,宗某某总共被贾某某骗走30500元,涉案价值30500元。

17、2018年12月,许某某通过宗某某得知贾某某能够办理廉租房,只需交3500元钱,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就可以办理,许某某便从微信转了3500元的两次7000元钱给宗某某,让宗某某转给贾某某办理廉租房,以自己的名义和其女儿王某丁的名义各办了一套廉租房,之后听说多交3000元可以换成大平方面积的,许某某转账3000元给宗某某帮忙办理,许某某一共被骗10000元,宗某某将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10000元。

18、2019年2月,李某丁得知大嫂宗某某能够办理到廉租房,只需交3500元钱,李某丁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宗某某帮忙办理廉租房,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3500元给贾某某,涉案价值3500元。

19、2018年12月,徐某某得知大嫂宗某某通过贾某某能够办理到廉租房,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照片,交3800元就可以办理徐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给宗某某让宗某某帮忙办理,宗某某将3800元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3800元。

20、2019年2月,朱某某得知宗某某能够办理到廉租房,便让宗某某帮忙办理,由宗某某转账6500元给贾某某帮朱某某办理廉租房,涉案金额6500元。

21、2019年2月,白某己得知宗某某通过别人能够办理廉租房,白某己联系宗某某后,微信转账7000元钱给宗某某,以自己和其儿子肖某某的名义各办了一套廉租房,半个月后,听说可以换成大平方面积,白某己又微信转账6000元给宗某某把之前办的两套房子换成大平方面积;后又转账6500元给宗某某以其侄女白某庚的名义办理一套廉租房;后又听说能够办理商铺,白某庚又转账6500元给宗某某,以其女儿肖某甲的名义办理一套商铺,白某己总共被骗26000元钱,26000元钱由宗某某转给贾某某,涉案价值26000元。

22、2018年10月,吴某某得知宗某某通过别人能够办理到廉租房,只需交3800元钱,后由张某某先行垫付给宗某某3800元交给宗某某办理廉租房,3800元由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3800元。

23、2018年10月,周某某得知宗某某通过别人能够办理到廉租房,只需交3500元,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周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给宗某某,收据开来以后周某某又转账3500元给宗某某以其员工姚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套廉租房,后来听说可以换大平方面积的廉租房,周某某又转账2800元给宗某某换大平方面积的廉租房,周某某总共被骗9800元,9800元由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9800元。

24、2018年10月,张某某得知宗某某通过别人能够办理到廉租房,只需交3800元钱,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相片就可以办理,张某某便拿3800元钱给宗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廉租房,以张某某儿子宗庆理的名义办理了一套,后来听说加钱可以换成大平方面积的廉租房,张某某又加2500元钱换成大平方面积的廉租房,张某某总共被骗6300元,6300元钱由宗某某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6300元。

25、2018年12月,李某庚得知宗某某通过别人能够办理廉租房,只需交3500元就可以办理,李某庚与宗某某联系后从微信转账3500元钱让宗某某帮忙办理廉租房,3500元钱由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3500元。

26、余某某交钱给贾某某办理廉租房后,贾某某告知余某某,如果有人需要办理廉租房都可以介绍来办理,贾某某每套给余某某250元的介绍费,余某某便通过自己的人脉大量介绍受害人办理廉租房,以每套3300到3600元的价格,只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照片就可办理廉租房。通过余某某介绍受害人文某甲、文某乙、许某某、付某某、杨某某、邹某某、丁某某、俞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吴某甲、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严某某、白某甲、梁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兰某某、卢某某、白某乙、李某丙、丁某某、白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吴某某、李某己、马某某、李某庚、孙某某、张某丙、普某某、杨某某、付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向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可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薛某某、倪某某、万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均以3300元到3600元不等的价格向余某某办理廉租房,余某某从中提取200元到300元后将剩余的3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

27、2019年3月5日,吴某甲 打电话向谭某甲借钱时,说起准备借钱以20200元的价格买商铺,谭某甲某某觉得便宜,自己也想买,后吴某甲将余某某联系方式告诉谭某甲,余某某向谭某甲介绍****商铺情况及价格,并告知谭某甲自己有同学在建设局工作,才买得到商铺,谭某甲便邀约其朋友李某某、谭某乙、赵某某,每人从银行向余某某提供的卡号为6230523600********的账号转入20200元钱,共80800元钱,后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6000元给贾某某,剩余64800元在余某某卡号为6230523600********银行卡上。涉案金额80800元。

28、2018年12月,苏某某通过付某某、吴某甲认识余某某,得知余某某能够办理到廉租房,且付某某、吴某甲都各自办理过一套廉租房,苏某某并将3500元钱存到吴某甲银行卡上,通过吴某甲将3500元钱转到余某某账号上。2019年1月份苏某某通过付某某认识余某某本人,苏某某让余某某带其去看廉租房,余某某便骑车带苏某某到****小区看廉租房,余某某告知苏某某房子是二期的,已经装修好,还包含家具,只需要带上铺盖就可以入住,余某某对苏某某说自己是在建设局里面上班,是专门管廉租房的。后于2019年3月2日,余某某到苏某某上班的地方跟苏某某说现在可以办理商铺,只需10200元钱,办下来以后,每年租金3000元左右,租满3年后就可以出48600元的价格购买成自己的,并谎称大面积的铺买很快就被人办完,不接着办就会被人抢完,苏某某便向该余某某预定了2间商铺,3月3日13时许,余某某到苏某某上班的地方,苏某某让余某某帮其照看铺子,后到银行取20000元现金交给佘兰,剩下的400元从袜子钱中抵扣。涉案金额23900元。

29、2018年6、7月份,余某某告知彭某某称其认识建设局的人能够办理到廉租房,只需交3600元,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相片,彭某某在交钱给余某某办理廉租房后,介绍彭某某、全某某、全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李某丁、白某某、全某乙办理廉租房,每套收取5800元人民币,彭某某一共收取53600元人民币,自己每套获取2200元后,一共通过微信转账36000元给余某某,余某某每套获取300元后,将剩余33000元微信转账给贾某某,涉案金额536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所认定余某某、彭某某诈骗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