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彭某甲,男性,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1********,汉族,研究生,待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银聪,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刘某甲在经营砂石场期间与另一股东杨某某之间存在纠纷。2017年11月,刘某甲通过刘某乙“牵线”,认识了彭某乙及其在共青团中央下属机构工作的儿子彭某甲,刘某乙及刘某甲提出出钱要彭某甲帮忙追回属于自己的股份并将杨某某父子送进牢房,后彭某甲在答应帮忙之后,刘某甲分四次通过转账给刘某乙,再由刘某乙转账进入彭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一次为十万元转入彭某甲指定的彭某丙的银行账户,后又分三次转入八十万元至彭某甲指定的邹某某的账户,彭某甲收到钱之后,除了通过记者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并在三十余家网站进行转载造舆论声势之外并未做其他实际的事情。2019年5月14日,受害人刘某甲与彭某甲家属经协商达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彭某甲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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