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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1998********,汉族,专科毕业,江西**学院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文笔峰社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同学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帮助收钱,也答应给其好处。周某某让彭某某将收款二维码改成188、288、488、888个固定金额提供给周某某用于收款转款。彭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在明知收取钱款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帮助收取7笔188元、3笔288元,11笔888元,共计7548元。收取钱款全部按照周某某的指示,转给张某某微信,未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在校学生,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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