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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组,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原户籍系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1993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一家搬到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居住,1996年土地二轮延包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镇*村分得六口人的红本地18.84亩后,一直正常享受国家各项补贴至2018年12月份。彭某某在**镇**嘎查于1997年分得了四口人的红本地共32亩,并从2009年至2018年骗领国家补贴(停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停发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共计人民币21956.03元。案发后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1956.03元。

本院认彭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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