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夏风律师,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峰律师,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合伙在博罗县**大厦一处单元内开设赌场,彭某某将李某某交给其经营赌场的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拿到澳门赌场赌博输光。2019年期间,彭某某向李某某编造与社会上有名声的人员合伙经营走私货物生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000万余元用于到澳门赌场赌博、购买不动产、购买名贵商品、个人生活花销及债务还贷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彭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请依法予以解除查封、返还、解除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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