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3 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明知别人是从事招嫖诈骗的情况下,还故意帮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嫖广告信息,从中非法获利22000 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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